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加强领导,给予关心和支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1987年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听取了中央、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民族语文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最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对今后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措施又作了进一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现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少数民族语种多、文种多。在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回、满两个民族通用汉语文);解放前,21 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50年代,国家帮助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帮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进了文字。目前,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多数人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工具。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语文工作,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语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文;对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等等。这些内容分别载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规。
40多年来,民族语文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语文工作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逐步恢复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历来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有了可喜的进展;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的试行和推行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和学术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应用科学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民族语文教育事业得到了加强,双语文教学体制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始形成;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各类民族语文专业人才不断成长,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民族语文工作者队伍;建立了一些跨省区的民族语文协作机构,并积极开展了活动;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活动更加广泛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中已有更多的人掌握了双语文。民族语文工作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现在民族语文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方针认识还不够明确,贯彻不够得力,有忽视民族语文工作的现象;对民族语文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在文字的创制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各行其是的情况;同时,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
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做好民族语文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和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稳妥地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语文理论、政策的宣传;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三)贯彻落实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主要措施是:
第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
对于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的工作,切实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使用,并促进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之日臻完善。
对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应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
提倡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已选用汉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对于1980年以来各地自行设计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56]国总族毅字第1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制文字的问题,既要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慎重、妥善地处理。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积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双语文教师、翻译、编辑和研究人员;增加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各种读物的数量,提高质量。
要加强民族语文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民族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和普及研究成果。
第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民族语文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国家民委要与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互相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要适时组织省、区之间民族语文工作的协作和交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十日